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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行清算结束备案

发布时间: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:兵团办公厅 编辑:吴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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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   职权类型其他类
       职权名称典当行清算结束备案
      职权依据

《典当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)第二十三条:典当行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,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,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。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(地)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。

       责任主体兵团公安局
      责任事项

1.受理责任:典当行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,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。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。

2.告知责任: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(地)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。

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。

3.其他责任: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,应当监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
       备    注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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